輸入食品查驗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三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經標二字第○九一○○○二六九○○號令訂定發布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六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經標二字第○九一二○○○三一六○號令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四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經標二字第○九一二○○○七四三○號令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三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經標二字第○九二二○○○三六九○號令修正發布,並自九十二年十月一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四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經標二字第○九三○○○四三七四○號令修正發布,並自九十三年五月一日起實施
 
     
  壹、適用範圍  
  凡屬行政院衛生署委託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辦理之輸入查驗食品,其查驗作業依行政院衛生署發布之輸入食品查驗辦法及本作業要點辦理。

貳、報驗審核作業
 
 
一、 報驗義務人應填具報驗申請書並檢附進口食品基本資料申報表及下列相關指定文件,向標準檢驗局及其所屬轄區分局辦理報驗:
 
(一) 同批有二個或二個以上不同有效日期者,應檢附有效日期及件數之明細表。
(二) 特殊營養食品、錠劑、膠囊狀食品及專案進口者(如屬非銷售之樣品、贈品、展覽品等),應檢附行政院衛生署核准文件。
(三) 大包裝(十公斤以上)食用乳製品,應檢附輸出國政府核發之衛生證明,並註明適合人體食用。
(四) 輸入油脂為散裝或一五O公斤以上者,應檢附1、輸出國衛生主管機關核發之可供人食用之衛生證明,或2、經我駐外機構確認之國外立案公證公司所出具之公證報告,證明船艙清潔(桶裝除外),油脂精煉後可供食用或食品加工用。
(五) 最小單位包裝重量超過三公斤以上得免貼中文標示者,應檢附原文標示或影本及輸入查驗食品免貼中文標示具結書。
(六) 經同意得免貼中文標示者,應檢附行政院衛生署或標準檢驗局所屬轄區分局同意函影本。
(七) 不合格重行報驗案,應檢附行政院衛生署核准同意函。
(八) 復運進口者,應檢附行政院衛生署核准函。
 
 
二、 品目、品名、廠牌、生產國、成分和包裝材質完全相同,僅包裝容量不同,檢附不同包裝容量之件數清單,可據以分別核對取樣者,同意併成一批報驗。
三、 檢附美國俄勒岡州農業廳核發之實驗分析證明書辦理書面核放者,該證明書之有效期限為一年內有效,且產品品目,製程(批號)和成分與證明書記載相同,審查符合後即予發證放行,惟認為有必要時仍得取樣再行查核。
四、 輸入食品之「廠牌(國外廠商)」及「生產國」資料應登入報驗申請書及電腦資料檔。
五、 報驗產品得予「書面核放」者,應檢附之資料、文件齊備,經審查均符合規定,無其他違反食品衛生法令規定之虞時,得逕予核發查驗結果通知書。
六、 同一包裝內含有兩種以上不同食品(如含有糖果、餅乾、咖啡、罐頭、飲料等)之綜合禮盒,其商品號列應以海關報關單記載者為準,報驗時應檢附盒內所有產品名稱、號列等明細表,貼附於查驗結果通知上,俾為簡化檢驗之參考。
 
 
參、查驗方式
 
 
一、 實施查驗之食品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採逐批查驗:
 
(一) 依國內外產品安全相關資訊或具有科學證據對人體有顯著危害者。
(二) 標準檢驗局歷年查驗結果未符合規定者。
(三) 標準檢驗局監視檢驗結果未符合規定者。
(四) 前一批申請查驗之同產地同廠牌產品查驗結果不符規定者。
(五) 主管機關基於衛生安全考量認為有必要者。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列為逐批查驗之商品,報驗義務人報驗同產地、同廠牌,經連續檢驗五批皆符合規定者,改採抽批查驗。但經抽批查驗未符合規定者,恢復逐批查驗。
第一項第三款列為逐批查驗之商品,報驗同產地、同廠牌經連續檢驗五批皆符合規定者,恢復監視。 第一項第四款及第五款列為逐批查驗之商品,報驗義務人報驗同產地、同廠牌,經連續檢驗五批皆符合規定者,恢復原查驗方式。
 
 
二、 實施查驗之食品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採逐批查核:
 
(一) 產品使用之目的有流供他用而影響人體健康有衛生安全之虞者。
(二) 標準檢驗局歷年查核紀錄未符合規定者。
(三) 原屬逐批查驗之申請查驗產品,具有衛生署或標準檢驗局認可之國內外機關(構)所簽發之該批產品檢驗證明或試驗報告正本者。
  前項採逐批查核者,報驗義務人報驗同產地、同廠牌,查核結果未符合規定者,得採逐批查驗,經連續查驗五批皆符合規定者,恢復逐批查核。
 
 
三、 抽批查驗:輸入食品不屬逐批查驗、逐批查核及驗證登錄之產品報驗後,以每日報驗批二十批抽一批之比例,隨機抽樣,其抽中批之產品,經檢驗未符合規定者,報驗義務人下次報驗相同之商品採逐批查驗,經連續檢驗五批皆符合規定者,恢復抽批查驗。
四、 書面核放:凡抽批查驗未抽中批之產品或具有相互承認之國外機關所簽發該批產品之試驗報告或檢驗證明者,採書面核放,報驗後經書面審核貳、一規定資料符合者,即核發查驗證明。惟有衛生或安全之虞者,得取樣就項目加強檢驗。
 
 
肆、外觀檢查與標示查核作業
 
 
一、 外觀檢查作業:
 
(一) 需臨場查核或查驗者,除依進口食品檢驗紀錄表「外觀檢查」內容(表格二)所列項目逐一檢查紀錄外,執行檢查時,應注意下列項目,並記錄其異常或不良事實:
 
1、 內、外包裝均完整、清潔,無破損。
2、 產品無外露、外溢、發霉、蟲鼠噬蝕、異物、不良氣味等現象。
3、 其他足以影響食品衛生安全的現象。
二、 標示查核作業:
 
(一) 應依食品衛生管理法及施行細則、健康食品管理法和其相關規定審查之;未完成中文標示,或中文、原文標示內容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規定者,依「標示不合格」處理。
(二) 下列情形之一者,免予查核中文標示:
 
1、 最小單位包裝重量超過三公斤以上,非直接售予消費者,確供分裝、改裝或其他加工程序,得免貼中文標示者,報驗時須檢附「輸入查驗食品免貼中文標示具結書」。
2、 同意得免貼中文標示者,報驗時應檢附衛生署同意函影本或標準檢驗局所屬轄區分局同意函影本。
(三) 查核有效期限應注意之事項及其處理方式:
 
1、 如係直接印刷於原始包裝上者,應採打印方式以不退色油墨標明,不得單獨另外以黏貼方式。
2、 如整體中文標示係以黏貼方式標明者,其所有標示項目應印刷於同一標籤上,不得單獨另外以黏貼方式加附日期。
3、 印刷於容器或包裝之日期標示,依習慣能辨明之方式標明年月日。但保存期限在三個月以上者,其有效日期得僅標明年月,並推定為當月之月底。
4、 檢驗後已逾有效期限之產品,不予核發查驗證明。
5、 有效期限不足一個月者,發證後應即通知行政院衛生署追蹤。
(四) 中文標示不得遮蓋原文標示;遮蓋者,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七條「應顯著標示」之規定。
(五) 廠商進口外國產品,貨品本體或其包裝容器上不得標示有台灣造(或類似文字)字樣;應註明國內負責廠商名稱、地址、電話。
(六) 有容器或包裝之食品及食品添加物之標示,標示字體之長度及寬度不得小於二公厘。但最大表面積不足十平方公分之小包裝,除品名、廠商名稱及有效日期外,其他項目標示字體之長度及寬度得小於二公厘。
(七) 免貼中文標示審核作業:
 
1、 凡輸入食品需經分裝、改裝或其他加工程序者,輸入時得申辦免貼中文標示。
2、 需經分裝、改裝或其他加工程序之輸入食品係指:
 
(1) 食品加工廠進口自供為分裝、改裝、調理加工者。

(2) 經營餐廳、速食、糕餅等業者進口自供為廚房調理加工者。
(3) 進口廠商進口供其他食品加工廠作為分裝、改裝、調理加工用。
(4) 經行政院衛生署專案核准者。
3、 食品加工廠進口自供為分裝、改裝、調理加工者,應持進口食品免貼中文標示申請書及下列相關文件,向行政院衛生署或標準檢驗局所屬轄區分局申辦:
 
(1) 進口廠商營利事業登記証影本及工廠登記証影本。
(2) 進口商責任具結書。
(3) 原產品外包裝或原製造廠外包裝標示相關文件。
(4) 其為改裝或分裝者,應檢附最終產品之外包裝。
4、 經營餐廳、速食、糕餅等業者進口自供為廚房調理加工者,應持進口食品免貼中文標示申請書及下列相關文件,向行政院衛生署或標準檢驗局所屬轄區分局申辦:
 
(1) 進口廠商營利事業登記証影本。
(2) 進口商責任具結書。
(3) 原產品外包裝。
5、 進口廠商進口供其他食品加工廠作為分裝、改裝、調理加工用,應持進口食品免貼中文標示申請書及下列相關文件,向行政院衛生署或標準檢驗局所屬轄區分局申辦:
 
(1) 進口廠商營利事業登記証影本。
(2) 進口商責任具結書。
(3) 原產品外包裝。
(4) 擬供應之公司行號之營利事業登記証影本、工廠登記証影本及採購訂單或發票影本。
6、 進口食品最小單位包裝重量為一公斤以下,其包裝已密封者,不得以改裝(再附加外包裝者除外)、分裝為由,申請免貼中文標示。
7、 申請免貼中文標示之產品進口時、其包裝上之原文標示仍須具備足夠之製造訊息,包括原料名稱、製造廠、內容量等(尤其有效日期),以供檢驗單位依相關資料查驗。
8、 標準檢驗局所屬轄區分局核准進口食品免貼中文標示時,其核准函應副知行政院衛生署及其他所屬轄區分局。
9、 輸入食品准免貼中文標示者,其有效期限為二年(核准函上應註明到期日),期滿仍須繼續輸入者,應於期滿前三個月申請展延。
10、 核准免貼中文標示之進口食品,經標準檢驗局及其所屬轄區分局、衛生機關或海關查獲不實情形者,即撤銷該進口商所有核准案。
 
 
伍、取樣作業
 
 
一、 樣品數量為固態食品六○○公克、液態食品一○○○毫升扦取後分成兩份,一份供檢驗用,一份為複驗、比對用備份樣品。
二、 高價位食品,進口商應於報驗時申請減量取樣,經標準檢驗局及其所屬轄區分局執行單位主管同意後,始得酌減取樣數量。
三、 需進行微生物檢驗之食品,抽樣時以抽取最小完整包裝為宜。
四、 以冷藏(凍)貨櫃運輸之食品,應記錄貨櫃溫度,並需準備冷藏箱裝運樣品。
五、 報驗數量未達取樣規定數量,先請業者逕向關稅單位以自用或商業樣品申請驗放。若堅持報驗,受理後以「報驗數量未達規定之取樣數量,無法完成檢驗」函知業者,持向關稅單位辦理結案。
 
 
陸、檢驗作業
 
 
一、 檢驗標準與檢驗方法
 
(一) 檢驗標準:食品衛生管理法及施行細則、健康食品管理法、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用量標準、食品衛生標準等相關規定。
(二) 檢驗方法:依行政院衛生署公告之方法;該署未公告者,得依國際間認可之方法或依其性質、參照其他可行之通用之方法執行。
二、 標準檢驗局及其所屬轄區分局執行單位主管得視以往檢驗紀錄、產品特性及國內外資訊等狀況,就重點檢驗項目檢驗外,其標示上所列或有衛生安全之疑者,依食品衛生標準、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用量標準或與衛生安全有關之項目實施檢驗。
三、 重點檢驗結果,應將檢驗結果記錄於進口食品檢驗紀錄表「內容檢查」欄;執行檢驗工作須保有工作紀錄,若有分析項目或微生物不合格者,須另附分析工作報告表。
四、 檢驗結果不符規定時,宜以保留原始包裝之樣品重行測試,並可指派另一組人員同時比對測試。
 
 
柒、具結先行放行處理作業
 
 
一、 凡實施取樣檢驗者,未能於五日內完成者,得具結先行放行。
二、 因種類繁多於碼頭倉庫取樣易影響食品品質衛生者,經標準檢驗局所屬轄區分局同意者,始准予具結先行放行。
三、 因體積龐大無法在碼頭倉庫取樣,如進口包裝為散裝或一五○公斤(含)以上桶裝之供食用或精煉後供食用之油脂。
四、 先行放行之產品,有衛生安全之虞者,應迅速通知地方衛生主管機關派員於預定地點予以封存。
 
 
捌、不合格案件處理作業
 
 
一、 核發不合格通知書:
 
(一) 進口食品不合格案件,以輸入食品查驗不符合通知書核發之。
(二) 進口食品不合格案件不得申請複驗者,檢驗單位於檢驗紀錄表加註之。
(三) 不得申請複驗者,報驗單位應將查驗不符合通知書二之「報驗義務人於接到本通知書後十五日內,得申請複驗一次,逾期不予受理。」字樣刪除。
二、 複驗:
 
(一) 複驗應就原餘存檢體複驗之(不得重行取樣),但檢體已變質者,不得申請複驗。
(二) 微生物檢驗不合格者不得申請複驗。
(三) 其他原因檢驗不合格者得申請複驗。
三、 重行報驗處理作業:輸入食品查驗不合格案件經核准同意改善者,標準檢驗局所屬轄區分局即以原申請報驗案核發先行放行通知書後,即予結案,並將相關報驗資料函送行政院衛生署。
四、 不合格案件通報作業:標準檢驗局及其所屬轄區分局承辦課將不合格案件之相關資料,逐批輸入電腦,列印成「進口食品檢驗不合格案件通報單」(表格六),經承辦人、單位主管及首長核章後,逕行通報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衛生處、地方衛生局(有具結放行時)、標準檢驗局第二組及其他所屬轄區分局。
五、 已具結先行提貨之檢驗不合格案件處理作業:
 
(一) 擬銷燬者,則由業者事先與垃圾處理場接洽,並將詳細之銷燬日期、時間、地點、方法等資料向地方衛生局辦理,再副知行政院衛生署及標準檢驗局及其所屬轄區分局辦理結案。
(二) 擬退運者,由業者逕洽海關辦理,退運後應檢附復運出口報單等證明文件影本結案。
六、 中文標示不合格案件作業:
 
(一) 進口食品之中文標示不符食品衛生管理法相關規定者,應處予不合格並發給輸入食品查驗不符合通知書。
(二) 進口商接獲查驗不符合通知書後,得持查驗不符合通知書及改善補正計畫,依其不合格原因,屬「輸入食品中文標示違規原因分級表」中A級者,須向行政院衛生署申辦改善補正;屬「輸入食品中文標示違規原因分級表」中B級者,可向行政院衛生署或標準檢驗局原申報轄區分局辦理改善補正。改善補正計畫內須明列改善作業之場所地址、聯絡人及電話等。
(三) 標準檢驗局所屬轄區分局於受理進口商申請改善補正計畫後,依其計畫之可行性,經核可後,逕予受理重行報驗。
 
 
玖、復運進口食品處理作業
 
 
一、 復運進口食品須經行政院衛生署核准同意,並由該署核給業者輸入代碼(十四碼)辦理通關。但行政院衛生署認為有必要需進行輸入查驗時(核准函須註明查驗項目),仍應向標準檢驗局及其所屬轄區分局辦理輸入查驗。
二、 復運進口食品於衛生項目查驗符合規定後,其中文標示不符合規定者,則依據衛生署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四日衛署食字第○九一○○三三二五八號函示,以先行放行方式輸入,並將相關報驗資料函送衛生署。
 
 
拾、(刪除)
 
 
拾壹、進口醬油3-MCPD檢驗作業規定
 
 
一、 凡經標準檢驗局監視結果不符合者及未曾被監測過之廠牌其首批均俟其檢驗結果符合規定後始予發證放行。
二、 前監視結果符合規定者,採混合抽批,抽中批者應加驗3-MCPD,符合後始予放行。未抽中者,列入監視計畫執行檢驗。
三、 若業者檢附原產國有關當局核發註明3-MCPD含量之衛生證明文件,且符合規定者,該項目採監視之簡化措施。
 
 
拾貳、大陸進口醃製洋菇檢驗作業規定
 
  大陸進口之醃製洋菇(CCC Code 0711.90.90.15 暫時保藏之洋菇)採逐批檢驗金黃色葡萄球菌。  
 
拾參、(刪除)
 
 
拾肆、(刪除)
 
 
拾伍、進口穀類、雜糧作業規定
 
 
一、 第十章穀類及第十二章雜糧之取樣規定,若為貨櫃裝運,以十櫃以下開二櫃,每增加十櫃加開一櫃執行,若為散裝穀物,應分艙檢驗,各艙樣品應分開留存不得混合,每艙取樣應以各角落或各邊扦樣四點。
二、 東南亞進口的玉米採逐批檢驗,先驗後放;其他地區穀物、雜糧每二十批抽驗一批,先放後驗。
三、 對於大宗糧食(大麥、小麥、玉米、黃豆、高粱),採逐批登輪查核,以航次為單位,每一船算一批,每五批抽驗一批。由第一港口負責抽樣檢驗,其餘港口憑第一港口報告核放。較少進口地區或國別之產品,以進口國別為準,每年首次進口之產品必為抽驗批。
四、 CCC code 1006稻米(包含1006.20.00.00-8糙米、1006.30.00.10-4糯米、1006.30.00.90-7其他半碾或全碾白米,不論是否磨光、1006.40.00.00-4碎米)採逐批查驗,其取樣方式、數量如下:
 
(一) 取樣方式:
 
1、 袋裝或小包裝:依據CNS 13476穀類檢驗法—取樣。未滿十袋(件),每袋(件)均須取樣;十袋(件)以上,一百袋(件)以下,隨機取十袋(件);大於一百袋(件),隨機取樣數為總(件)數之開平方值,其小數點以下無條件捨去。採取單點樣品,並混合為批取樣品。〔太空袋按(內)包裝袋數量取樣;真空包裝、充氣包裝,仍開封取樣。〕
2、 散裝:依據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之「進口大宗散裝穀物登輪扦樣作業要點」取樣。應分艙扦樣,分艙檢驗,各艙樣品應分開留存,不得混合,每艙取樣應扦樣四點,若各艙間品質參差顯著時,較差之艙必須增扦二至四點。如遇檢驗不合格時,分艙處理之。
(二) 取樣數量:每批至少取二公斤。